释义 |
法律分析: 从2016年起,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提高到150%,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