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省可以办理临时牌照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跨省临时牌照办理如下: 1、办理临时牌照需准备相关资料、证件及复印件,到车管所窗口办理; 2、新车满足临时许可证要求后,车主应准备:买方身份证、购车发票、强制保险政策复印件和车辆出厂证书,如果购买的车辆是进口车,还需要携带额外的进口车凭证文件和复印件,如果不是本人处理,还需要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到车辆管理处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4、经审核后,交工本费,即可领取临时驾驶证,有些地方可以网上申请,但网上申请只是预约,信息提交审核和缴费取证还是要去车管所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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