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面对劳动争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申请人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调查→下处理结果→局负责人审核→制作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书1、通过投诉或巡查等,对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2、调查取证,一般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3、处理,根据调查取证,作出撤销立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办理结案。当事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XX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定程序)。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