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释义 |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扩展资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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