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招标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强制执行招标的范围如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2)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 (2)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2)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 综上所述,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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