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投诉指南 |
释义 | 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投诉方式包括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投诉、提出复核申请、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车辆、收缴非法装置等,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凭证、签名交付当事人等。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投诉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进行投诉;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 4、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下: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结语 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投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异议,可在3日内向上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陈述理由和证据。也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相关机关应及时处理。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留车辆、驾驶证,拖移车辆,收缴非法装置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包括告知、听取陈述、制作凭证、当事人签字并交付。凭证应存档于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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