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住宅用地有何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住宅用地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是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要建立住宅是,应当符合当地镇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进行建造。 二、《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的程序,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转让处理。公民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并对自己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证明处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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