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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会坐牢吗
释义
    一、民事案件会坐牢吗?
    1、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会坐牢,因为不涉嫌刑事犯罪;
    2、只有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法律依据:(1)《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规定。(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案件诉讼费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金额根据诉讼案件的类别和涉及标的金额确定。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或上诉人提前支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得提前支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金额。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胜诉方提前支付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绝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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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