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时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否需要原件? |
释义 | 入职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给用人单位,一份给劳动者,一份放档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用途是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手续依据,避免赔偿责任。离职证明能避免历史问题引发纠纷,保护新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入职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定要原件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必须是原件,无公章、复印件都是无效的。员工入职下一份工作时新公司会要求出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离职证明,证明与原单位已无保险关系以及工作关系,是入职资料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1、应当向新单位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2、原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有什么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途主要有2个: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够使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为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了依据,这个你可以要求之前单位提供的,没有问题的。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时,原单位有义务为离职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也有义务向新单位提供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可以使新单位避免因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新的法律纠纷,使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劳动者入职时必备的重要文件之一,必须是原件,无公章、复印件均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已无保险关系和工作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档案各保存一份,并需签字盖章。此证明书的用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能帮助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为办理入职手续提供依据;二是缺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离职时,原单位有义务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也有义务向新单位提供该证明,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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