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集体户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公共资源,集体户的居住权属于村内公共利益。因此,集体户的迁出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户可以自愿迁出,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迁出。其中,特定情况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集体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抵押、集体土地的转让等。在这些情况下,集体户需要迁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助集体户迁出。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集体户的居住条件不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集体利益的情况,可以要求集体户迁出。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户的迁出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在集体户的迁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条件符合。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二条\t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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