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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间要约失效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以及要约的失效条件。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目的、内容、面对人数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要约失效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情况。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必须满足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条件,并且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能使要约失效。
    法律分析
    一、约定期限届满后多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对方确认是否接受要约的情况具体情况下要约失效条件主要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例举如下: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三、要约应当怎么样撤回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结语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目的、内容面向的人数不同。要约应当及时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已经生效,要考虑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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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