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生效必须要由受约人作出答复后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约人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要约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规定,在超出规定的期限内,受约人没有作出回复的,视同要约生效。涉及到以口头方式发现的要约,应当立即由受约人作出承诺。 一、口头条件书生效时间应该怎么算 口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是相对人知道其要约的内容时生效。同时,法律规定,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