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对方资料如何调取 1、交通事故对方资料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取。认定书上有双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其中交通事故发生十日内,交警必须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如果对方全责,可以拿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交通事故结案的方式是什么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