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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局公证处忙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公证的普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其次还包括输公证的其他程序规则,如公证期限、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费用等内容。一、申请(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审查(一)、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二)、公证处应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三)、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四、出证(一)、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四)、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六)、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五、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一)、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六、申诉与复议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客观: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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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