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依据: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