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租赁的房屋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 1、租赁合同中对留置权作出了明确约定; 2、债权人已合法占有该房屋; 3、债务已到履行期; 4、留置的房屋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一、保管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动产属于可以留置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优先从价格中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