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工工资纠纷处理应对办法 |
释义 | (一)、面对民工讨薪的态度 对民工的态度语气要温和,对民工讨薪的心情表示理解,对民工在过去的时间里与项目部一起为工程建设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对民工一些过激的言语要尽量包容克制,尽量不发生正面冲突不激化矛盾。 (二)、面对民工讨薪的策略 摸清民工工资纠纷的真实原因后,分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1、如果是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向业主索要工程款的共同策略,则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应加强对民工情绪的控制,要求民工不能采取打砸抢等过激行为,防止不可控的突发情况发生。 2、如果是分包单位因项目部拖欠其工程款,与项目部发生矛盾,不得不利用民工讨薪,则项目部应一方面安抚民工,一方面积极与业主、监理沟通,尽快办理对上结算和及时收款,必要时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向公司借款等通过各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做好民工安抚工作,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3、如果是项目部财务账面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因在结算上与项目部存在分歧,分包单位又不想与项目部发生正面直接冲突,而指使民工讨薪,恶意闹事,以此作为借机向项目部提出各种合理和不合理要求的策略。 (1)、项目部可以将此情况向民工说明真实情况,项目部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民工应该找分包单位索要工程款, (2)、项目部应向业主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真实的情况,力争取得其支持,避免其对实 民工工资民工工资纠纷处理方案 际情况不了解而误以为我公司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而影响我公司声誉。 (3)、是项目部必须要求分包单位出面,组织召开项目部、分包单位、民工代表谈判(注意不要与每个民工谈判),必要时邀请业主、监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4)、对于结算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及时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有争议的部分尽量协商解决争议,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考虑办理预结算,力争在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范围内及时办理结算,优先解决民工工资问题。 (5)、项目部因为各种因素不得不超分包单位完成产值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一是首先应征得公司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的同意 二是可以要求分包单位(非分包单位成立的项目部)出具借款单和借款报告(说明工程已经完成金额、办理结算金额、收到工程款金额,借款原因是因公司资金紧张,向项目部借款用于解决本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等)。 三是可以要求分包单位(非分包单位成立的项目部)出具借款担保书(以公司资产担保本次借款,如果分包单位项目部在竣工结算办理完后仍不能抵扣完借款,公司将负责归还最后的欠款)主要目的是将分包单位总公司纳入此时纠纷中来,引起分包单位总公司的重视,便于日后向分包单位追索,防止分包单位总公司与分包单位项目部经理“包工头”串通,主张合同涉嫌挂靠等违法分包情况,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单位总公司对借款不认可。) 四是要求分包单位相关财务支付手续要齐全,和民工班组长对对此次民工讨薪闹事事件对我公司造成的不利声誉影响出具书面的道歉信。 五是项目部应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并留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现场发放公告、现场工资发放照片等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必要时要求当地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参与监督民工工资发放。 (4)、如果是分包单位“失踪”无法联系,导致民工没办法才向项目部、业主讨薪,则问题十分复杂,应要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分包单位,积极与业主、监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必要时可能要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则应该准备相关证据的收集。 如果出于政府、业主、媒体等压力项目部不得不在没有分包单位参与的情况下支付民工工资。一是必须由当地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和法院参与的前提下处理此事。二是整理以前收集的民工工资支付表。 三是对每一位民工支付工资时要有分包单位的欠条,并与以前收集的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核对,在支付民工工资时将欠条收回,且要求民工出具保证书(所欠工资已经全部支付完,不再存在任何拖欠情况)签字按手印拍照片。 四是事情处理完后法院和政府部门要出具书面的东西,便于日后向分包单位追索、防止其他分包单位仿效和保证项目部财务做账凭据的合法。 (三)、面对民工讨薪正确的表态 不能不表态对于民工讨薪不能认为完全与项目部无关 不能不理不睬。 不能乱表态如“项目部负责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我们不欠你们的工资,你们该找谁找谁”,“项目部正在筹集资金,计划解决多少金额” 不能多人表态多人表态易造成相互之间的表态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易使民工觉得项目部在欺骗他们,而激化矛盾,项目部应该选定一个人表态,有时从战略的角度选择两道防线来解决矛盾,必要时可以选定两个人表态,但是要统一策划,第一个表态的人表态不能太绝对要留意余地。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时发放的时候产生了一些误会,员工对于这样的行为,自然会很激动,想要找单位理论,讨个公道。用人单位应该理解员工讨薪的激动心情,要包容他们。应该语气平和的和员工交流,尽量不发生正面的冲突。 一、包工头恶意讨薪应该怎么办 面对包工头报假案、煽动工人闹事、聚众斗殴事件,首先第一点就是确定是否真的是恶意讨薪,其次,找到包工头恶意讨薪的证据,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既然对方是恶意讨薪的话,单位有权利报警或者提交相关资料去法院起诉他们的。 包工头是利用承包关系完成包工项目,挣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额利润的民事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在调查属实后确有农民工未及时拿到工资时,总包方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真实农民工的工资监督并发放到位。 实践中,法制的健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深入,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毒瘤,才能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讨薪不再成为漫漫之路。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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