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补充鉴定的提出期限
释义
    所谓补充鉴定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证据,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证据,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因此补充鉴定的时效限制与一般鉴定无异。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一、补充鉴定的法定条件
    补充鉴定,仅针对对原鉴定结论未涉及的伤残部分作出的鉴定,不会涉及原鉴定结论。鉴定机关可以是原鉴定机构也可以是其它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二、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3: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