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主体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需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即无法律根据的占有。相对人必须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地役权和抵押权存在争议。抵押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抵押权人可代位行使,但只能请求向无权占有人返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在哪里?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民法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存有较大争议的是地役权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 因抵押人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几率并不高,因此,不必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过,其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返还,而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 因此要想请求返还原物,那么必须是存在着他人的确没有权利占有当事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又的确占有了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客观事实存在,而且相对人必须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他没有权利去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财产,而却占有了,那么就应该由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结语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物权人作为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以及现在的无权占有人作为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等权利。对于地役权和抵押权是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存在争议。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返还,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因此,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前提是存在他人无权占有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且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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