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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自主权是否属于人格权?
释义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吗?
    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就能够明确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从而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结语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并具有特殊性质。将婚姻自主权划归正确的范畴,有助于明确其特点,保护权利主体的行使,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有序。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无论形式如何,与当事人关系如何,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求严格,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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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