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一、夫妻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二、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罪申请无效宣告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未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申请无效宣告的,应当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与未达法定年龄的婚姻如何处理 (一)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