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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宣布无效婚姻的主体是谁?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及婚姻关系当事人,若一方已故则为生存一方。
    法律分析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法律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拓展延伸
    婚姻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谁?
    婚姻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为婚姻当事人之一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姻存在某些情况或条件,例如双方存在未成年、被迫、欺诈、重婚、近亲等情形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主张婚姻无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婚姻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在具体案件中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人包括重婚、未成年、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前患病等情况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而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应为婚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婚姻无效申请需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请注意,具体规定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在具体案件中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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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