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释义 | 意向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一方已开始履行义务,对方接受,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具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签名、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成立合同。 法律分析 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意向协议通常被视为各方之间的约定,但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意向协议满足法律要求,如明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愿、具备合法对象和目的等,那么它可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要确定其具体效力,还需要考虑各地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和裁判实践。此外,针对协议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可以通过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如仲裁、诉讼等。各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考虑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机制的问题,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意向书已具备合同条款,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意向书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成立需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但在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前,合同也可成立。尽管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具体效力仍需考虑法律法规、案例和裁判实践。争议可通过协议约定的解决机制解决。在签署协议前,应慎重考虑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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