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常见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常见程序是什么?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1、收购目标的选择。 2、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3、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内容主要涉及独家谈判、保密约定、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 4、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5、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审查交易双方的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文件。 6、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7、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二、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如下: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股权转让方案》(导致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还要提供《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需要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取得《备案表》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内部决议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备案表、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 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以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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