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由专人看守吗 |
释义 | 这个一般是没有的,都是需要自己去派出所报道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一、检察院发现法院指定监视居住有哪些情形要提出纠正意见 1、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2)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3)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4)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5)违反规定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6)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7)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二、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哪里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