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