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网贷有什么风险呢 |
释义 | 网贷是有风险的,因为其利率比较高。容易还不上,而且一旦还不上,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而且会有催收的打爆你的通讯录以及各种手段催你还款,所以,如果借钱了,建议尽快还款。切忌不要以贷养贷,否则会越陷越深。如果实在没钱还,个人有如下的建议: 1.申请延期。 2.找朋友借了先还上网贷的,然后再还他们的,这样没有逾期费用。 3.提升自己的赚钱技能,赚钱技能上去了,才能一点点的还清债款。 4.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欠款这么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只要有良好的理财习惯了,即使挣得少,一般也不会负债。 p2p网贷有哪些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个人做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本身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代偿风险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 2、信用风险 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 3、贷款风险 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 P2P网贷投资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审查平台网页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类、“保证”类相关宣传或字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审查投资合同各类条款,特别关注合同上是否有债权回购条款、债务担保条款、债务代偿条款等。注意纠纷解决条款,区分救济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 3、我国网贷投资人主体含义多元化,不同语境有不同称谓:“投资人”、“出借人”以及“金融消费者”。特别审查整套投资协议的用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混淆,致使出现以“债权转让为名”的投资关系和以“投资为名”的债权转让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维权者在日后诉讼立案及论证请求权基础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4、电子证据及时公证,包括电子合同,相关平台网页证据等,防止网贷平台篡改网页或数据,导致增加日后调查取证的难度。公证费用为2000元左右。 债权有什么风险 有风险。债权风险是指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将来危险,债权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自主决定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目的,也不能支配和运用权利法去实现利益,而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风险种类有什么 债务风险种类: 1、诉讼时效风险。如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 2、债务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 债务重组公司靠谱。 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即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 以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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