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0天内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在3个月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0日内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延长30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理由需要延长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最长延长3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初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最多延长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