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