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人的权利义务 |
释义 | 报案人有权通过电话、短信、书信和.上门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报案人上门报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接报案回执。案件受理后,有权要求出具《受案回执》。对公安机关认为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有权要求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权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认为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认为办案民警、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行为,有权申请复议。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有权要求配备翻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报案和接受询问。 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应当如实地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诬告陷害应负法律责任。 应当遵守报案场所管理规定,服从受案民警和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报案场所,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受案民警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报案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报案场所,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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