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公开制度 |
释义 |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一、行政处罚的目的 使违法当事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失,以达到制裁当事人的目的。两者虽然都是以金钱缴付为内容,但目的完全不同。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处罚相对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坚决防止、打击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当的,均不得给予执行。 二、行政处罚遵循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一般情形下,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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