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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工伤认定书,如何补救?
释义
    劳动局办理工伤认定,包括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费报销等步骤。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工伤认定结果将决定赔偿金额,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劳动局提供具体标准和流程,整个过程大约需要10天左右。个人和单位均可办理,需注意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法律分析
    前往劳动局办理工伤认定即可。
    一、工伤认定流程
    去劳动局认定工伤即可。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你自己或者你授权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3、拿工伤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果估计10天左右出来,给你确定伤残级别(达到最低级别10级就有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起是11个月工资)
    5、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有医疗费用除极少数非保险内药品、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营养费等等均可以报销)营养费和交通费有具体标准
    二、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
    3、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书面报告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7、单位书面申请(非定点医院就医)
    8、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9、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10、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12、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如果你不是伤残用不上就不要了)
    13、单位书面报告(拨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不给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前往劳动局办理工伤认定,根据流程进行申请,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通过后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等步骤。所需材料包括医疗费用专用收据、门(急)诊病历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书面报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书面申请、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若为伤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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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3: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