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 和经济、技术、 财务负责人 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 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