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下: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
 另外,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