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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释义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日本、法国、德国规定,上诉不加刑只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是为被告人利益,上诉就可以加刑。
    二、上诉不加刑但是重审能不能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是刑事第二审程序特有的原则,其在各国立法的基本含义基本相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至于不利的地位。该原则之所以能在各国刑事立法中贯彻执行并占有重要的地位,就是因为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却未规定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因而对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在审理此类具体案件时造成了困惑,也就产生了曲线加刑的现象。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建议在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发回重审案件当中有条件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观点。
    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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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1: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