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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怎么在房产证上去名
释义
    一、夫妻离婚房产证上的名字怎么处理
    房产证上的名字应该怎么看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你就拥有房屋的产权吗?这个是不一定的。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并不一定代表着房屋的产权。房产的效力主要来自于房产的登记,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以及转让和消灭的状况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这样才会发生一定的效力。离婚以后进行产权分配的话,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就不能拥有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如果没有名字的话,一般也是可以拥有房屋的产权的。领了结婚证以后买的房子,就算只写上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父母全资买下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地说是赠予子女的,也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名字的一方还是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离婚后房产分割情况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情况非常多。第一种情况是婚前买的房,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除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以外,房屋被视为共同财产。共同的还贷部分,不管是由一方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第二种情况是一分不出。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的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的话,这套房屋就是属于婚前的财产。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地。第三种类型是婚后共同买房还贷的类型。这种情况下,不管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都要视为共同的财产。进行房屋产权分割的时候,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另一方一般的价值。贷款没有还清的话,需要要得到房方单独偿还的本金还有利息。
    第四种情况是闪婚闪离型。一般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付了部分的房款,婚后共同参与还贷,或者一方用个人的财产参与还贷但是房屋有收入,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双方一定要进行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判决当事人的使用情况。第五种类型是父母出资买房型。父母在结婚前出资,这就是对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六种类型是房产证上有多个人的类型。房产证上如果有子女或者是父母的名字的话,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的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另案起诉的话,会根据起诉进行合理地审理。第七种类型是婚前共同买卖。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如果有名字的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的时候出过钱,没有名字的一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出资的话,法院也没有办法给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吗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致的,但是房产证办理之后可以进行过户或者是加名,以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例:
    1、赠与: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
    2、买卖: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3、析产: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三、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吗?
    可以的,房产证是可以添加妻子名字的。
    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以下手续:
    需要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
    5、申请报告;
    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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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