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
释义 | 一、需要交警处理的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或者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3、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6、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二、不适用本办法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1、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双方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7、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8、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1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注: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四、轻微事故处理办法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快速进行办理: 1、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2、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文字记录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人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认可上述材料。最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 4、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保险理赔服务网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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