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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公司章程能否规定不得股权转让
释义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转让股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法律分析
    一、公司章程能否规定不得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转让股权,公司章程作出该规定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给其他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禁止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
    禁止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可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则的一部分。然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禁止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是否合法有效需要根据具体的司法管辖区和相关法律进行评估。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建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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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