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何时分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间规定以及办理财产分割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的处理方式,以及分割财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时间规定如下: 如果离婚是经过协商的,那么分割的时间可以随时进行。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二、办理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一)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六)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七)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八)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九)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四)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五)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六)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七)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结语 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区分财产的共有性质、分割方式和价格补偿等问题。分割协议应明确各方的基本情况、分割财产的原则和方法、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办理分割协议公证时,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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