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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继承声明书异地公证有效吗
释义
    不能在异地公证处办理(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声明书)的证明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一)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
    (三)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四)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五)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一、放弃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三)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二、可以公证的事项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二)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三)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四)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七)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八)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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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