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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释义
    我国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规定以及立案条件。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立案条件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公众利益,以及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导致重大损失等。
    法律分析
    一、我国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必须因此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但如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结语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403条规定,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强令实施滥用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上级部门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立案条件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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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