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线杆子占地面积的赔偿规定 |
释义 | 电网建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使用造成影响和损失,但并未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承包者仍可适当耕种。电网建设用地不属于法定征收,损失是承包经营收益而非征地损失,不需按征地标准补偿。征地应依法程序公告并听取意见,如有冲突可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政府应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 2、电网建设客观上给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影响和损失,但并未导致丧失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者仍可在该土地上从事适当的耕种。 3、电网建设用地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征收,承包土地人的损失是承包经营收益损失而非征地损失,不需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电网建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但并未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电网建设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征收,因此不需要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然而,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以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调查和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应当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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