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启动。 一、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专利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因此,专利法中行政复议是指由国务院直接下设的相关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这也是为了避免专利行政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专利申请的登记,只有专利申请人或者已经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利提起专利的行政复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