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信访申诉中作出的裁定效力 |
释义 | 一、法院信访申诉中作出的裁定效力 由于作出裁定的法院级别不同以及是否准许上诉的情况不同,裁定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2.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诉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二、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该判决、裁定是否对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该判决、裁定是否对其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三、行政裁定中作出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案件无此项):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或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年月日 附: 1.本上诉书副本份。 2.其他证明文件份。 注:1.标题应当写明“民事上诉状”、“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2.“上诉人”、“被上诉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上诉人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有诉讼代理人的,还要写明诉讼代理人。 3.“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4.上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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