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人对于税收方面的行政诉讼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了一些矛盾的话就到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但是这类型的案件是比较特殊的,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够进行行政诉讼。 一、税收复议与诉讼关系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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