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黑户子女有影响嘛? |
释义 | 有。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举措,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不同?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举措,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二者有不同: 一、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条件不同。依据《限高规章》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失信名单规章》第一条规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四条规章,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三、内容不同。《限高规章》第三条规章,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失信名单规章》第八条规章,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 五、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六、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法不同。《限高规章》第五条规章:“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举措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名单规章》第五条规章,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章的法律文书送达方法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第三项 任职资格限制中规章: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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