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如下: 1、在投票期间,因外出省外不能回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 2、对需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投票申请,说明委托投票原因; 3、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受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电话确认,并做到详细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