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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对于父母与子女情感的影响
释义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抚养问题。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也有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继父母与子女的亲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无效或者撤销时,也就是其父母与继父母自己之间不再具有夫妻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结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成年子女则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应遵循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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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