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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商标未使用还需要赔偿吗
释义
    需要赔偿,商标核准注册后其权利人即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核准注册后自身未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也不能证明其有其他损失存在的,商标注册人就不能因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新《商标法》增加了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协商确定赔偿金或者是起诉都是注册但未使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首先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之后,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是由第三方参与调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对于协商、调解都不能处理满足被侵权者的,此时可以采取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处理纠纷。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内容。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局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这些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对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一些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注册商标本身为内容的,如对注册商标标识的改变,权利的续展,即使属于撤销的情形也应经过商标局的法定程序,否则仍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一、商标侵权处理方式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行政解决方式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解决方式
    (1)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3)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起诉必须注意:
    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享有商标权的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纵容与退缩并不能解决问题。当然此类通过起诉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由于需要的时间较长,故此大多数人在发生商标侵权之后,还是会先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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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