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